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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聊天算證據嗎?
微信通訊所產生之內容即為電子數據,乃是證據類別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謂電子數據,即是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以及互聯網對話紀錄等途徑而得以生成或儲藏于電子媒介物中的各類信息。
微信通訊記錄作為一種數字化的信息資源,無疑地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范疇之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二、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微信上的聊天記錄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的,由于電子數據存在不穩定、易篡改等特性,因此,微信聊天記錄要成為具有效力的法律證據并不容易。
作為有效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真實性:要確認微信聊天記錄的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
(2)合法性: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途徑和手段要合法,不合法的會排除。
(3)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數據應保存在終端載體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
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微信聊天算證據嗎?”,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如果您還需要咨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偵探為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