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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向來為社會大眾所不能接受,第三者往往破壞了婚姻家庭,導致夫妻離婚。那么第三者介入而導致離婚的,第三者要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更多的是依靠社會道德來調整。下面由訴寧網的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一、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嗎
《婚姻法》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呢?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離婚及離婚過錯賠償是婚姻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解決的是配偶之間身份關系的法律問題。而“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更多情況下以社會道德來調整。
對于第三者的行為應當根據其社會危害性,區別情況來處理。如果第三者實施的違法行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并且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構成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就應當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二、婚外情責任怎么追究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并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系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系。
同時,《婚姻法》也明確規定,人們完全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外戀不但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當夫妻生活出現矛盾時,需要正視并正確地予以處理。在婚姻關系未解除之前,忠誠是婚姻關系的基本要求。
(責任編輯:小明)